澎湃政务:广州中院 2025-05-07 17:18
数字经济时代,客户信息是婚介公司生存的“命脉”,也是婚介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边界、平衡市场竞争与权益保护?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例,为婚介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筑起屏障。
基本案情
甲婚介公司是当地一家从事“红娘”业务的婚姻咨询服务公司,在其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客户信息,包括会员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择偶条件等深度隐私内容。为保护客户隐私,甲婚介公司与员工李某、张某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对业务过程中经手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并提供了工作专用的手机及微信用于处理客户信息。
入职半年后,李某和张某前后以回老家发展为由离职,随后加入乙婚介公司,并将甲婚介公司客户资料私自带走,用于乙婚介公司经营活动,导致甲婚介公司大量客户流失。
甲婚介公司遂起诉乙婚介公司、乙婚介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及涉事员工李某、张某,主张其共同侵害甲婚介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甲婚介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删除客户名单信息。乙婚介公司向甲婚介公司赔偿10万元,乙婚介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员工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董斯颍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通常从该信息是否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这三个要件进行考量。
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本案中,甲婚介公司负责人在朋友圈中仅发布会员的出生年份、身高、学历或从事行业等部分基本信息,属于经营活动的推广行为,其并未发布会员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择偶条件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深度信息。涉案会员信息是通过公开渠道无法轻易获得的个人隐私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特征。
对于价值性,是指涉案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甲婚介公司作为婚恋中介平台,拥有的会员越多,促成婚恋的成功率就越高,故会员信息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
保密性则是指权利人应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来防止信息泄露。甲婚介公司通过与入职员工约定保密义务,且为入职员工提供工作手机号、工作微信号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可以认定甲婚介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构成商业秘密所需的保密性要件。
综上可认定,甲婚介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乙婚介公司明知涉案客户名单属于甲婚介公司,仍然用于商业运营,导致甲婚介公司客户流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提醒,客户信息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需要企业付出大量的时间、劳动和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禁止各种形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深化知识产权意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权利冲突。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