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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公司研发项目用于个人论文,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1年

光明网     2025-04-28 07:09
 
        将公司历时5年研发的项目用作个人硕士论文发表,前员工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4月26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西安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前员工郝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一年。
 
        西安这家涉事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该公司立项研发某设备系统,并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发,根据协议约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信息及成果均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同时,该公司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禁止携带手机进入研发场所等保密措施。
 
        从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该公司员工郝某某担任公司软件工程师,参与研发该项目。经查,郝某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利用下班时间通过手机拍摄、U盘拷贝等手段窃取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用于撰写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
 
        2020年5月,郝某某将该论文发表在网上,其间多人浏览、下载该论文,致使公司的研究项目相关技术被公开。
 
        经鉴定,该公司该项目的技术信息中6个技术特征具有非公知性,郝某某在论文所披露的技术信息与该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关于涉案技术标的的研发成本费用共计218万余元。
 
        侦查机关立案后,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引导侦查,共提出侦查取证建议30余条。2023年8月29日,西安警方以郝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郝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依法认定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公司谅解。
 
        今年4月2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陕西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披露,2024年5月24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郝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撰文表示,关键核心技术事关企业生存发展。本案郝某某作为企业员工,违反保密规定,窃取商业秘密用于撰写论文并公开发表,虽未直接牟利,但在客观上造成企业商业秘密被公开,商业价值被贬损。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介入引导侦查、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基础及行为手段,以研发成本费用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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