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 2025-03-31 11:49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郭兴娟)利用原单位的客户名单“创业”,与这些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易获利,原单位认为其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法院起诉进行索赔。31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提醒公司保护好商业秘密,进行合理维权。
侵权:利用原单位客户名单进行交易
湖南川某光电线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专注于高端光电线缆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广泛用于电力传输、通信网络、轨道交通、新能源及智能装备等领域,形成了生产与销售一条龙服务的实力型企业集团。
王某、陈某、张某曾分别担任川某公司的销售与技术指导、销售以及电商平台运营职务。为保护商业秘密,公司与这三位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他们在就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离职时需移交所有商业秘密资料并不得保留备份。
普某电缆有限公司与川某公司同为行业内的竞争者。普某公司成立时,其法定代表人为已从川某公司离职的陈某,股东包括陈某及尚未从川某公司离职的王某。普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川某公司相似,主要涉及电线、电缆的经营。
张某在离职前后,将其在川某公司网店运营时获取的82位客户信息(包括采购时间、客户电话、客户姓名、采购金额等),通过微信将这些信息发送给王某。随后,普某公司利用王某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与其中六家曾是川某公司稳定交易对象的客户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易,交易金额达17万余元。
川某公司后来发现客户流失等异常现象,并注意到王某行为反常,从王某手机中发现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及证据。
2024年2月19日,川某公司作为原告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被告王某、陈某、张某以及普某公司,认为四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提醒:保护好商业秘密进行合理维权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客户信息系原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形成的已成交客户或意向客户的信息,由于对商品需求的主体、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通常无法轻易获得,在相应经营领域内亦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具有秘密性。
原告与被告张某、王某、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客户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张某、王某、陈某具有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义务。原告系统设置了登录账号及密码、网店中涉及客户信息资料亦由专员进行维护,可以认定原告对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类经营信息具有保密性。
被告违反原告公司规定与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天心区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王某、陈某、普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被告已自动履行全部判赔金额。
此案承办法官方群英表示,包括客户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尤为重要。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以及怎样进行合理维权,是公司企业在发展壮大中的必修课,“为了诉讼维权时有利于信息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作为权利人的公司在保密性环节需要做好必要应对措施,比如事先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开展必要的商业秘密合规培训、在物理保护上应采取技术加密、分级访问、访问留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