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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这16类涉密或未公开军事信息禁止发布、传播

2025-02-08 17:50     北京日报客户端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应当严格保守我国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兵力调动(集结),作战、训练、军事教育以及非战争军事行动、安全事故等中未公开的事项;
        (三)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实施等情况;
        (四)军事通信、电子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能力和有关资料;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历史沿革,部队的职能任务、作战实力、历任主官等未公开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未公开的部队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配备情况和保障能力,武器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未公开的事项,以及可用于作战用途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项目成果详细介绍;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以及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等过程中未公开的事项;
        (十)未公开的军队指挥机关、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武器弹药集中存放地,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重要武器装备生产地点等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的名称、用途、地理位置和坐标、内部构造、日常运转等情况;
        (十一)军队党的建设、军队组织、军事人力资源、宣传、群众、联络、训练监察、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政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审计等工作中未公开的事项;
        (十二)军队历史未解密的事件和人物;
        (十三)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全行业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的总体布局、投资规模和科研生产能力等;
        (十四)未公开的涉及武器装备重要性能的民品配套产品及其科研生产情况;
        (十五)未公开的从事尖端技术和型号研发的军地专家、工作团队及其工作与活动;
        (十六)其他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未公开的事项。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发现汇聚、关联后属于前款所列禁止性内容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脱密等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来源: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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