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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老东家”技术自己开公司赚钱 法院认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2025.1.3     沈阳日报

 

        跳槽后带走公司设计图纸,并提供给新公司使用。1月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四名公司前员工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跳槽员工窃取“老东家”技术
 
  侯某、丁某等四人均系某重型装备外资公司前员工,侯某离职时私自将公司的三种型号掘进机电子图纸拷贝带离公司。离职后,侯某、丁某等人分别成立新公司,二人约定由侯某以60万元的总价向丁某提供三种型号的掘进机设计图纸,侯某遂以某重型装备公司的电子图纸为蓝本,组织人员稍加变动并更名后提供给丁某公司用于掘进机批量生产,案发时已生产销售72台,对某重型装备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侯某等四人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
 
  以图纸为载体的技术信息属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掘进机产品设计图纸是技术信息的载体,承载了案涉产品的设计思路、产品样式、结构尺寸等技术要素,需要通过反复计算、试验、改进才能定型。某重型装备公司将上述设计方案作为企业核心秘密加以保护,与案涉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购买了PDM图纸管理系统,对涉密计算机采取了接口封堵等多项保密措施,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侯某、丁某等人作为某重型装备公司的前员工,均从事过相关技术信息的研究、设计或管理,密切接触过涉案技术信息,侯某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丁某明知侯某的上述行为,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均侵犯了某重型装备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四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法院认为,对权利人损失的认定,不能机械地按照审计报告中全部产品的销售金额计算,而应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所属部分的功能、对产品价值的整体贡献率、权利商品的市场占有率等因素。本案中,犯罪行为对某重型装备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应按照审计报告中72台掘进机的总销售金额4369万元计算,而应考虑商业秘密所在的机械部分占掘进机整体比例(掘进机主要包括机械部、液压部、电气部三大部分)、案涉秘密点占机械部分的整体比例、权利人的产品在整个掘进机市场所占份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本着刑法的谦抑原则,最终认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29万余元。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 超过30万元就够入罪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知识产权,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是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之所在。受利益驱使,近年因员工跳槽、恶性竞争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时有发生。该案是技术人员通过所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意图从中牟取利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此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即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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