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 16:15 广州中院
离职后,员工登录前同事账号查看前公司客户信息,是否侵害商业秘密?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认定离职员工查看前公司的客户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富强公司(化名)是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小微企业。该公司的房源客源系统存储了多年来搜集、整理的房源及客户信息,包括房号、地址、房屋现状图片、朝向、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交易喜好、面谈价格等。为便于公司员工履职,富强公司为每位员工配置了账号和密码。
林某于2020年8月入职富强公司,从事房产经纪服务,三年后离职。离职后,富强公司收回林某的账号密码,但林某仍利用其掌握的前同事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系统,浏览房源信息,并通过电话与部分房源业主建立联系。
富强公司认为,林某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 判 结 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林某立即停止侵害富强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富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刘根星
客户信息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经营资源,能够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获得经济利益。企业的离职人员不法持有或获取企业客户信息,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本案中,富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房源信息,包括房号、地址、房屋现状图片、朝向、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均存储于富强公司的房源客源管理系统,公司内部人员需要特定账号和密码才能登陆系统查看,而且上述房源信息系富强公司多年搜集、整理而成的经营信息,能为富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富强公司主张的房源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林某作为富强公司的前员工,在离职后仍利用前同事的账号登录公司的房源客源管理系统,查看、使用公司的房源信息,侵害了富强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依法认定权利人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关键性经营信息,对维护企业的稳定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职后,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对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义务,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