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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前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损失逾百万元,两名员工获刑

2024-06-19 21:48      广州日报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员工将其泄露,当心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今日了解到,两名员工联手,泄露前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损失逾百万元。最终,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王某于2015年3月至2020年11月就职于A公司,任光学事业部工程师;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就职于B公司,任工程跟模员。
 
        杨某于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就职于A公司,任光学事业部工程师;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就职于B公司,任业务客服。
 
        A公司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2017年6月分别与王某、杨某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保密内容及范围包括交易秘密、 管理秘密、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性信息”;《竞业限制协议》约定2年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员工不得将相关信息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A公司也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二人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 王某违反A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等约定,以“加工”“客户承认”“客户需求”等为借口,将载有A公司商业秘密的加密文件,在公司内部保密系统申请解密后,通过A公司内部工作邮箱发送给已就职于B公司的杨某,供其在B公司使用。
 
        经客户反馈和内部员工举报,A公司进行审计排查,发现情况属实,随后报案处理。
 
        2021年4月1日,公安机关对B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扣押了9台电脑主机,均存有A公司商业秘密的加密文件。司法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的技术信息与A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经专业机构评估,A公司因部分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的损失为 153.9 万元人民币。
 
        深圳光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杨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指出,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企业竞争优势的维护,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中,被告人泄露商业秘密造成A公司损失上百万元,除了被告人本身职业操守缺失,企业也存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够完备、商业秘密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不到位、涉密人员和涉密载体的管理漏洞等问题。
 
        法院提醒,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完善保密制度建设,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需求建立系统完备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措施的落实,根据商业秘密等级设置访问权限等方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二、加强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定期要求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自查,及时更新涉密人员名单,及时调整涉密接触权限,做好离职人员的管理和追踪。
 
        三、加强涉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对商业秘密载体实施全流程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解密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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