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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10-30 15:46:50    台州市场监管

 

        2023年3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在高某办公电脑中发现相关的客户资料、产品报价等信息,在高某的邮箱中发现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客户进行同类业务往来的相关邮件。执法人员现场对高某的微信、邮箱和硬盘等进行电子取证,并对高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高某曾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销售经理职务,高某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签有《员工保密协议》。2021年5月,高某离职后,其妻子注册成立了台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后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某的母亲。高某离职后向多个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客户推销同类产品并开展业务往来,多次将自己销售的产品与商业秘密权利人销售的同类产品进行参数对比和价格对比。高某根据其与权利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每月从权利人处获得29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调查期间,高某向商业秘密权利人赔偿违约金、归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共计71.6万元,并取得权利人谅解。
 
        2023年8月24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高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至关重要。企业不仅要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更要有保护的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对关键文件资料进行定密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部泄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别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侥幸心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处罚。
 
        法条指引
 
        1.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下列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一)与技术有关的实验(试验)数据、设计方案和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诀窍、研发记录、程序代码、算法等技术信息;(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利润模式、薪酬体系、采购计划、投标文件等经营信息;(三)其他商业信息。
 
        2.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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