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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下载客户名单,前公司起诉索赔80万元,法院这么判

2023-10-25 15: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小花从公司离职后
 
        下载了前公司的客户名单
 
        前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应赔偿80万元
 
        小花:只是为了业务学习,不构成侵权
 
        到底谁在理?
 
        请看本期案例:
 
        2022年,小花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助理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任职和离职期间都要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摘抄、传播公司秘密等。2023年,小花离职。
 
        2023年的一天,小花想复盘学习下业务知识,于是通过手机,登录自己在科技公司的某办公软件账号下载了一些客户名单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服务信息等,该行为被科技公司发现并报警。事情发生后,小花清除了下载资料并注销了软件账号。为避免扩大影响,妥善解决纠纷,小花与科技公司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一是双方自愿协商和解,小花自愿书写《请求谅解书》《承诺书》《情况说明》等邮寄给科技公司;二是科技公司承诺不会将小花书写的材料对外公开,不会因此损害小花的名誉;三是纠纷为一次性解决,此后任何一方不得就此事重提或引发新的纠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收到小花写好并邮寄的《请求谅解书》《承诺书》《情况说明》等材料后,科技公司认为小花的态度不端正,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书写,要求小花再修改后报送,小花对此不认可,没有予以回应。后来,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花停止侵权行为,根据实际情况书写相关材料,在报纸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 80万元。
 
        资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小花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了在职和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小花离职后,下载了公司客户名单资料,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且科技公司与客户之间就服务协议有保密约定,因此,小花离职后,未经批准下载客户名单资料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科技公司发现小花的上述侵权行为后,采取了报警等维权行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小花向科技公司出具了《请求谅解书》《承诺书》《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且科技公司已确认小花删除了其下载的资料。经法院审查,小花出具的《请求谅解书》态度诚恳,《情况说明书》内容合理、符合实际,《承诺书》并无不当,应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科技公司以小花提供的上述材料避重就轻、不符合实际导致双方未达成和解合意为由,主张小花重新出具相关材料,并在报纸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求,有违和解协议之约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之规定,故对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一、客户名单资料是不是商业秘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认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在实践中,客户名单资料属于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可为公司带来价值和竞争优势,但是,因市场不断变化,客户名单资料的秘密性也可能有所变化,对于客户名单资料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应从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价值性
 
        本案中,小花下载的客户名单资料包含了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服务信息等,这些经营信息对于科技公司来说,具有现实及潜在的竞争优势及经济价值,从而具有商业秘密特有的价值性。
 
        2、秘密性
 
        涉案客户名单资料,主要来源于科技公司与相关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由科技公司与相关客户协商确定,且科技公司与客户之间就合同的服务内容有保密约定,不为外界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明显具备秘密性。
 
        3、保密性
 
        科技公司与小花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小花无论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对于其任职期间所获取的原告商业机密等信息资料应当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使用,这体现了科技公司对客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意愿,由此使涉案客户名单具备了商业秘密特有的保密性。
 
        因此,可以认定小花下载的涉案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二、离职后下载客户名单资料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案中,小花离职后未经批准,私自下载了科技公司的客户名单资料,这些客户名单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不管小花是出于什么目的,事实上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当今的职场上,信息传播和人才流动十分频繁,公司与员工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常见。其中,客户信息是员工从业过程中很容易获取到的信息,公司难以完全把控,员工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名单等相关商业秘密牟利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由此,提醒公司和员工都要加强保密意识,防范因侵犯商业秘密所带来的的经验风险和就业风险。一方面,公司要合理采取签署保密协议、安装监控软件等具体、有效的保密措施,做到接触、使用该些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留痕和可追踪,并将一般客户信息与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信息予以区别对待。另一方面,要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培训,告知员工负有的保密义务及具体保密事项范围,并在员工离职前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对涉密载体进行盘点,对办公软件账号进行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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