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2 17:51 潇湘晨报
宁德新闻网5月12日电 (陈舒宁)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周某、赵某先后在甲公司、乙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与上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期间,二人为牟取利益,违反上述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两家公司造成损失。
法院审理人别,周某、赵某为牟取利益,违反任职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共同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周某还违反任职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单独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二人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