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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格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琪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刑终393号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25 22:53:2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魏某琪原系河南华图公司员工,其与河南华图公司签订保密条款约定,除工作需要或经河南华图公司书面同意,魏某琪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他人泄露河南华图公司或其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2019年3月1日,魏某琪因个人原因从河南华图公司离职。2019年3月15日,郑州格燃公司成立,魏某琪为该公司负责人,负责河南市场。经审计,郑州格燃公司与河南华图公司重复的学员人数共405人,该405名学员应缴纳费用共计2461731.40元,其中实缴费用1938391.40元,待补缴费用523340.00元,河南华图公司利润损失2137995.72元。河南华图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案经检察院提起公司,法院审理后认定魏某琪作为郑州格燃公司负责人,违反其与河南华图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河南华图公司的学员信息用于郑州格燃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决郑州格燃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魏某琪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郑州格燃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仍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劳动者辞职后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展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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