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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三百余万元,一人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四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 2022-01-19 19:22        齐鲁晚报网 
 
  
        1月19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被现场通报。
 
        据悉,赵某于2009年11月至2018年6月担任鲁某食品公司副总经理,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内有保密义务。2018年7月,赵某从鲁某食品公司辞职,入职正某食品公司任副总经理,并将其知悉的鲁某食品公司客户特殊品种情况表等经营信息披露给正某食品公司。正某食品公司使用上述信息,向鲁某食品公司的客户低价推销同类产品。鲁某食品公司为维系客户关系,被迫采取降价等措施,损失342万余元。经鉴定,赵某披露的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德州市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审查起诉时,发现赵某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对赵某披露鲁某食品公司经营信息行为进行侦查取证,最终以赵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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