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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带走原单位商业秘密另立门户 两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发布时间: 08-03    来源:正义网新闻

 

        正义网咸宁8月3日电(通讯员黎小明 熊聪)近日,经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通城县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15万元罚金,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15万元罚金。

 

        据悉,蔡某原是通城县某电工公司的一名中层干部,掌握着公司云母硅晶某产品的核心技术与客户资源。蔡某自恃羽翼丰满,想另立门户自己当老板。据悉,2009年,还未大学毕业的蔡某就被公司引进,并作为重点人才培养,花费大量精力供蔡某学习培训。2011年,电工公司某产品研发成功并投入生产,蔡某先后任公司车间技术员、技术主管。为防技术泄密,2017年6月,电工公司与蔡某签订了技术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18年11月,蔡某不顾公司多次挽留执意从公司离职,迅速与其内嫂即被告人戴某达成合伙生产与电工公司同类产品的意向。2019年1月,戴某成立新公司,聘请蔡某任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管技术与生产。蔡某利用其离职时从原公司计算机下载的含有云母硅晶某产品生产设备、产品报价信息等资料进行设备采购。同年6月,新公司建成生产线,制造出电工公司云母硅晶某产品的同类产品。

        从投产至2020年8月,戴某向蔡某提供的原公司客户销售96万余件产品,获得净利润120.9余万元。经审计,蔡某、戴某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电工公司损失300余万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电工公司云母硅晶某产品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新公司生产的产品与电工公司的云母硅晶某产品技术具有同一性,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且电工公司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该技术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蔡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曾参与云母硅晶某产品的研发,但研发成果属原公司所有,被告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对原有技术加以利用。

 

        2020年12月11日,该案被移送通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听取权利人电工公司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蔡某、戴某释法说理。期间,戴某主动与电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违反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电工公司的约定,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戴某明知蔡某违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以获取巨大利益,其行为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对二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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