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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偷走配方另起炉灶 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 07-26   人民网人民科技官方帐号
 
        2013年,H公司收到老客户反馈,有一家F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其产品非常类似,价格更低,而且F公司的销售人员宣称自己的产品与H公司的产品配方一样。此事引起了H公司的警惕,产品的配方秘而不宣,不为公众所知悉,怎么别家公司能够掌握?这是机缘巧合?还是恶意侵权?
 
        经进一步了解,H公司发现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然是原销售经理尹某某,技术负责人梁某某也曾是H公司的技术员。原来尹某某、梁某某和H公司的创始人王某某都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王某某辞职后成立H公司,经过几年的打拼,公司小有规模。而尹某某、梁某某因企业倒闭成了下岗工人,二人到H公司求职,念及是熟人,王某某就安排尹某某任销售经理,梁某某做技术工作。
 
        工作中尹某某、梁某某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S配方,看到王某某凭借该配方财源广进,尹某某就想带走S配方另起炉灶,于是在任职期间就偷偷注册了F公司,并且经营范围与H公司一致。
 
        2012年8月,尹某某从H公司辞职,之后挖走梁某某、刘某某等人,二人违反H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将接触到的S配方进行“改头换面”,自2012年10月起投入生产并对外销售,给H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万余元。
 
        经鉴定,H公司的S配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F公司掌握的配方与其技术信息相同。尹某某、梁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始终坚持该配方系自主研发。经查,F公司没有研发涉案产品的设备与技术能力,所述研发过程存在很多常识性错误,从研发和投入生产的时间太短不可能实现,最终认定该配方系尹某某在H公司任职期间窃取。
 
        办案心得
 
        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商业秘密的客观实用性;四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案中S配方具备了商业秘密的四项特征,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为商业秘密。尹某某、梁某某利用在H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予以使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来源: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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