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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办结全省首例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

发布时间: 07-07   杭州日报官方帐号
 
 
        近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办结浙江省首例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计算机源代码领域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于涉事各方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摸排案源,不放过任何线索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得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两名核心人员利用在原任职单位的便利,有预谋的将该公司开发的软件源代码拷贝后,在外开发出一款与原公司程序几乎一样的软件,并以低于原公司的价格向市场提供,严重侵害原公司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该线索,当即组织执法力量进行调查。
 
        做实证据,形成证据链闭环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合作,通过推广平台内商品获利。该公司开发了一款x软件促进业务开展,经第三方机构鉴定,x软件的系统源代码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
 
        涉案当事人A、B分别为该公司x软件开发的技术负责人与产品经理,其中涉案当事人A负责编写代码,把控技术开发整体进度等工作;涉案当事人B任产品经理,负责产品的规划、用户的维护以及推广策略整理等工作。经了解,被侵权公司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涉案当事人入职之初就与其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商业保密协议》。
 
        当事人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商讨在外共同开发一款与x软件功能完全相同的y软件,两人达成一致,涉案当事人A负责技术总开发,涉案当事人B负责产品规划与售后。程序开发期间,涉案当事人A参照被侵权公司x软件的底层程序代码,编写y软件代码,并通过U盘拷贝的方式获取大量x软件源代码,直接复制到当事人开发程序的代码中,尤其是部分较为复杂的代码。
 
        2020年8月中旬,涉案当事人开发的y软件开始运营,2020年9月,y软件开始收费,由涉案当事人B通过私人账号收款,2020年9月16日被查后,y软件停止运营。经第三方机构鉴定,涉案当事人开发的y软件源代码反映的相关技术信息与被侵权公司x软件源代码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准确定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涉案当事人A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利用x软件技术开发负责人的职位便利,通过直接拷贝的方式,取得x软件源代码,并用于开发编写同类型软件,其开发的y软件源代码经鉴定与x软件源代码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A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涉案当事人B身为该公司x软件项目组原产品经理,在明知涉案当事人A为x软件开发技术负责人的情况下,在离职前主动联系A共同开发同类软件,且后续多次提出让A查看或“拿走”被侵权公司x软件相关源代码。B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在被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向被侵权公司进行赔款并取得谅解,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节第3条第(1)、(6)项的有关规定,该局对涉案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举一反三,夯实商业保护举措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结合省市局开展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区建设,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捍法,以案普法,结合商业秘密示范点区的建设,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重点就计算机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普法宣传、举措培训,增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形成商业秘密保护观念,搞清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知晓商业秘密的保护举措,明白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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