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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技术秘密被判顶格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05-19  海外网官方帐号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依法判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无罪,从重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当执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赔偿……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
 
        据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此批案例都是最高法再审、指令再审、提审或者复议的案件,体现了最高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想实招、出实策的态度和决心。
 
        “本批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形成以上率下的导向作用,推动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走向深入;有利于促进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郭锋说。
 
         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落细
 
        【基本案情】
 
        华某在广州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以撰写论文为由向任职单位的子公司九江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主任李某索取了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的反应釜和干燥机设备图纸,还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多次从其办公电脑里将公司的卡波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的资料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
 
        华某非法获取公司卡波生产技术中的生产工艺资料后,先后通过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将公司的卡波生产工艺原版图纸、文件发送给刘某、朱某、胡某等人,并且对卡波生产工艺技术进行了使用探讨,后由胡某对设计图进行修改,并负责相关设备的采购。以刘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安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利用华某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及设备技术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广州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某高新材料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存在侵犯广州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某高新材料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应按照侵权获利的2.5倍取整后确定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华某、刘某、胡某、朱某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广州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某高新材料公司、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后认为,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定的侵权获利数额应当按照被侵害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调减为600万元,但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本身以侵权为业,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相关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持续生产,并销售至20余个国家和地区,足见侵权主观故意之深重、侵权行为后果之严重。因此对本案改判适用顶格(5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鉴于刘某作为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明显,改判其对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法判决的首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方面探索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与惩罚性赔偿倍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威慑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落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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