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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却不被逮捕,官方解释来了

2021-03-07 03:20:01     来源: 鲁中网
 
 
 阳光司法 让公平正义“听得见”
 
  ——各方代表走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拟不批准逮捕公开听证会现场
 
   
  “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司、企业等机械研发图纸并泄露给他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构罪标准,检察机关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拟对犯罪嫌疑人作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博山区检察院举行的拟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们作出了详细解答。
 
  2021年2月25日上午,博山区检察院对一起拟不批准逮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不仅是该院近二十年来办理的第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也是严格落实市委“一号改革工程”,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举措。当地侦查机关代表、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受害方代表、律师代表等应邀参加听证。
 
  2019年,犯罪嫌疑人冯某拷贝由其管理的山东某公司研发的某系列潜水渣浆泵等电子图纸一宗,提供给杨某、赵某等人。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将一套潜水渣浆泵电子图纸销售给犯罪嫌疑人穆某,穆某又通过微信销售给他人。
 
  经查,山东某有限公司潜水渣浆泵某系列图纸,是2006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研发的,研发成本130万余元,且公司与图纸管理人员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因此,冯某、杨某、赵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2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博山区检察院于当日受理该案。
 
  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必须认定为“商业秘密”,二是因商业秘密泄露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涉及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就是否构成上述两个关键要件,均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该案中,虽然有证据证明三名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该公司的渣浆泵相关图纸并泄露给他人的事实,但是该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缺乏相关鉴定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听证会上,对与会代表提出的问题,检察官们不仅一一进行了解答还向其介绍了关于“逮捕”的相关规定。逮捕本身并不是处罚,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有逮捕必要的标准才能采取逮捕措施。
 
  目前,该案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补充侦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一号改革工程”,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建议,补查完毕后可重新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同时,就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经过释法说理,与会代表对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罪有了正确的理解。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当场表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建议公安、检察、市场监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经与会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承办检察官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会后,博山区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并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后,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次听证会是博山区检察院落实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公开审查听证会的形式以案说法,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拓宽了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保障了司法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对该院采取听证会公开审查案件的形式给予了充分肯定。
 
  下一步,博山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继续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让诉讼参与人等各方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充分听取各界代表的意见,切实规范和保障公开听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推动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听证常态化、制度化。
 
  来源:山东法制报、淄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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