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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商业秘密案判了

2020-02-25        来源:搜狐网
 
        近日,从兴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从兴公司”)诉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亚信公司”)及十一名自然人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经北京高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驳回从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牵涉主体众多,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亿元,案件双方均系通信领域的知名电信运营服务提供商,相互竞争激烈,案涉通信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和法律问题极为庞杂,是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最为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在此案一审中,原告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亚信公司及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和持有与“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NGCRM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相匹配的源程序。
        2、判令亚信公司及被上诉人立即销毁或在计算机上删除与“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NGCRM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相匹配的源程序。
        3、判令亚信公司及被上诉人向从兴公司连带赔偿因侵犯从兴公司技术秘密而给从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00元。
        4、判令亚信公司及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从兴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 认为,从兴公司主张的“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等五个系统软件中,“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NGCRM软件”著作权并非由从兴公司单独所有,从兴公司无权以自己名义单独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著作权由从兴公司单独所有,且就两系统软件与步宪涛等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可构成商业秘密。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亚信公司是否另外开发了相关软件,也无法判断该软件的源程序是否与从兴公司构成商业秘密的源程序相同,因此 不能认定步宪涛等人是否窃取及泄露商业秘密,故不能认定亚信公司及步宪涛等人侵犯从兴公司商业秘密,故驳回从兴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等五个系统软件均可构成商业秘密。“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的技术信息属于从兴公司,从兴公司有权就该四个软件主张权利。从兴公司作为“NGCRM软件”的权利共有人之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但从兴公司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软件信息与其主张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也无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已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有披露、使用的风险,不能认定亚信公司及步宪涛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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