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热点新闻| 基础知识| 风险测评| 国外保密  | 案例分析| 专题讲座| 法律法规| 教育平台| 在线咨询
  • 专项服务
  • 设计TSBPM
  • 商秘基线保护
  • 商秘深度保护
  • IP转移保护

窃取原东家玉米种子,种业公司经理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2019-09-26 22:12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9月26日讯(记者周萍英 通讯员何骏怡)悄悄留下十几个玉米种子样本,辞职后与人合作种植出玉米种子想销售谋利。 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原来所在的湖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是从事玉米新品种生产、加工、销售的现代种业企业。其玉米亲本及杂交技术为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建立了仓储管理和员工保密制度。
        被告人覃某担任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期间,参与种子繁育并逐步掌握公司的制种技术。2015年至2017年期间,覃某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公司十数个玉米亲本,辞职后与四川某农业科技公司合作,覃某提供玉米亲本和技术指导,四川某农业科技公司负责联系制种基地和回收玉米种子进行生产销售,最终生产出78500公斤玉米杂交种子,创造预期收益61万余元。覃某共在该公司以借款名义领取报酬96000元。
        2017年底,覃某的行为被原东家发现并告上法庭。他也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上半年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宜昌中院经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是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其中关键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如何定义?他说,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限制层级较低,只要不是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较普通信息具有最低秘密性或新颖性限度的信息,都可认定为商业秘密,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公开渠道包括出版物的公开及其他公开销售、使用、反向工程解密、知情者口头泄密等公开的方式,知悉应理解为对相关技术原理及使用方法的完全知晓及掌握。
        本案中,湖北某种业公司的亲本和杂交技术只有公司科研人员和生产人员能够掌握,且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外人难以知晓每一种亲本的遗传基因特性,即使拿到了亲本,如果不懂公司杂交配方和技术,也生产不出杂交种。故覃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 VIP专享
  • 泄密风险测评
  • 风险比对
  • 泄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