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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故意泄露涉密地形图获刑一年

2019-04-08      三江都市报
 
        日前,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该案被告刘洪(化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多份涉密地形图,将其拷贝至个人使用的电脑中,并通过网络将涉密地形图传给他人使用。触犯法律的他,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据法院审理查明,乐山某公司是国有全资有限公司。2012年以前,该公司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乐山相关单位从四川省地理测绘管理局购买了207份机密级、秘密级地形图。为防止地形图外泄,该公司制定了专门的保密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专门的保密教育培训,并将公司所有的涉密地形图交由专人保管。
        洪在该公司任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该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29份涉密地形图整幅扫描后,拷贝至该公司配发并由其个人使用的非涉密手提电脑中。2012年7月,刘洪从公司调离至乐山另一公司研究所,未与之前的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未主动向该公司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有29份涉密地形图的手提电脑带离该公司,且将涉密地形图用于私自承揽的多个线路工程中。
        2012年7月至2016年10月,刘洪雇佣他人(已立案)帮助其私自承揽的工程做线路设计,期间,刘洪明知他人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人员,仍将13幅涉密地形图通过拷贝或QQ发送的方式提供给其使用。该人员将获取的地形图存入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并连接互联网的私人电脑中,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
        相关部门认定,刘洪获取的涉密地形图中,有27份地形图属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地形图属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均为长期。
        法院认为,刘洪在公司任职期间,违反相关保密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29份涉密地形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刘洪违反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将上述非法获取的涉密地形图泄露给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人员使用,并存入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并连接互联网的私人电脑中,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为此,根据刘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刘洪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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