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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 假冒茅台…长沙发布2018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4-26   16:32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粟雯) 今天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上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以下白皮书),并通报了2018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白皮书介绍,2017-2018年,长沙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 359件,其中刑事案件 314件,民事案件45件。受理和发现公益诉讼类案件线索26条,已完成公益诉讼立案审批10件45人。
        长沙市检察机关所办涉及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共计314件,占85.1%;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55件,共占14.9%。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纯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26件,与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竞合的案件188件;办理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绝大多数为支持起诉和督促履职案件,仅1案系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和审判活动的监督。
        在办理的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比重大,驰名商标被侵权情况严重。长沙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侵犯商标权的案件114件,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36.3%(如将所办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竞合案件中与侵犯商标权有关的叠加计算,这一占比更大),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48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6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0件。“贵州茅台”“五粮液”“酒鬼酒”“李锦记”等驰名商标被侵权的刑事案件25件;“路易威登”“赛琳”“惠普”等国际品牌被侵权的刑事案件3件。
 
        案例1 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初,三一集团下属的三一港口公司智能研究院院长彭国成、副院长张学文与三一集团负责港口设备销售的营销人员刘某某、方某某等人商量成立一家公司,生产、销售集装箱正面吊运机、堆高机等三一港口公司同类港口设备,并邀请技术人员蒋新强等人作为股东参加。2015年4月2日,湖南智上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智上)注册成立,被告人彭国成为湖南智上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学文在湖南智上工作期间曾任技术负责人;被告人蒋新强为湖南智上的技术人员,主要负责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的总体设计。
        2015年初,张学文违反公司规定,安排蒋新强等技术人员违规下载、拷贝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的技术图纸。2015年4月湖南智上成立后,蒋新强将违规下载、拷贝的技术图纸交由湖南智上用于生产集装箱正面吊运机。2015年7月初,被告人蒋新强从三一港口公司离职后入职湖南智上,正式作为设计吊运机的核心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自2015年12月起,湖南智上生产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用于销售,至案发共销售12台,获取净利润264万余元,给三一港口公司造成损失384万余元。
 
        【诉讼过程】
        该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3月20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将案件交办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人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长沙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彭国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学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蒋新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 “一得阁”墨汁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基本案情】
        “一得阁”系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经营范围主要为墨水等文化用品。该公司发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王敬军文化体育用品商行、四兰文具用品批发部、晋东文具商行等文具店销售假冒“一得阁”注册商标墨水,且系掺杂苯酚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劣质墨水,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损害了其商品声誉。
 
        【诉讼过程】
        2018年3月16日,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敬军文化体育用品商行、四兰文具用品批发部、晋东文具商行等三名被告停止销售假冒“一得阁”注册商标的墨汁并赔偿损失。经商标权利人申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对该起商标侵权纠纷支持起诉。4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敬军文化体育用品商行、四兰文具用品批发部、晋东文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假墨汁,并赔偿损失。
 
        案例3 周志芳、刘争斌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志芳系湖南金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并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6年起,周志芳先后雇佣被告人闵治中、贺杉杉、刘军、刘争斌进入公司工作,并租用长沙市芙蓉区一处民房作为公司仓库。为谋取高额利润,被告人周志芳在未经惠普(中国)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网上大量购进惠普等品牌的二手硬盘,并安排闵治中、贺杉杉、刘军、刘争斌进行检测、清理、贴标、包装,再通过网络销往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租用的仓库内查扣大量“惠普成品硬盘”及“惠普半成品硬盘”,经鉴定大部分为假冒惠普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假冒产品的货值金额高达56万余元。
 
        【诉讼过程】
        该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17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将案件交办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8年4月24日以被告人周志芳、闵治中、贺杉杉、刘军、刘争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周志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闵治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刘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贺杉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争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4 林汉治、叶崇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始,被告人林汉治、叶崇新在没有获得李锦记、太太乐等企业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伙同袁义青(在逃)共同销售假冒“李锦记”、“太太乐”注册商标的蒸鱼豉油、鸡精、美极鲜味汁、家乐浓缩鸡汁等调味品。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共销售假冒“李锦记”、“太太乐”等注册商标的各种调味品共计35394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仓库查扣大量侵权产品,价值总计84964.865元。经抽样检验,其中查扣的李锦记蒸鱼豉油检出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和氨基酸态氮不合格。
 
        【诉讼过程】
        该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4月12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将案件交办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8年11月2日以被告人林汉治、叶崇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汉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叶崇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5 肖克斯、肖小霞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克斯、肖小霞先后注册成立宁乡爱尔玛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和湖南皇族尚宠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宠物饲料的生产、销售,其中肖小霞作为公司负责人,肖克斯负责宠物饲料的配方和技术指导。由于公司经营“哆哩”注册商标的宠物饲料销量不好,肖克斯、肖小霞在明知“CatChow(妙多乐)”、“EUKANUBA(爱慕斯)”系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和玛氏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购进正品宠物饲料研究成分含量而后制定配方,通过宁乡“华天”彩印厂印制或从网上订购标有“CatChow(妙多乐)”、“EUKANUBA(爱慕斯)”等商标的包装袋,将自行生产的猫粮狗粮包装成“CatChow(妙多乐)”、“EUKANUBA(爱慕斯)”品牌的商品予以销售。其中,将假冒猫粮狗粮销售给卢建明、朱智夏、姚良霞合伙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金额达124万余元。
        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殷军杰接受被告人朱智夏的提议,自行生产“CatChow(妙多乐)”注册商标的猫粮。由殷军杰负责购买原材料,由朱智夏提供包装袋,二人共同生产假冒“CatChow(妙多乐)”注册商标的猫粮共计1044袋,并以每袋8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卢建明、朱智夏、姚良霞合伙经营的网店,销售金额共计83520元。
        被告人卢建明、朱智夏、姚良霞明知从肖小霞、肖克斯、殷军杰处购进的猫粮狗粮等宠物饲料系假冒“CatChow(妙多乐)”、“EUKANUBA(爱慕斯)”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合伙并聘请何龙、蒋鹏、李小聪等人通过网店予以销售,销售总金额达111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4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将案件交办至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8年3月29日以被告人肖小霞、肖克斯、殷军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朱智厦、卢建明、姚良霞、何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肖小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肖克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殷军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朱智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姚良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卢建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何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案例6 邓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邓强依法注册成立湖南星泰莱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润滑油销售。邓强明知中石化公司名下的“长城”、美孚石油公司名下的“美孚(Mobil)”、壳牌国际公司名下的“壳牌”、卡斯特罗公司名下的“嘉实多”、湖南三一集团名下的“SANY”以及中联重科集团名下的“ZOOMLION”系注册商标,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湖南星泰莱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基础原料油、标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标识的包装桶以及灌装工具,并租赁仓库自行生产假冒发动机油、润滑油、液压油、齿轮油、润滑脂等机械及汽车用油,并销往全国各地。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湖南星泰莱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及润滑脂成品总价值为25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13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南星泰莱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邓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油品货值金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遂于同年12月25日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并同步将线索推送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24日决定批准逮捕邓强。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3月23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0日审查终结后,将案件交办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8年9月5日以被告人邓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邓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
 
        案例7 刘华松、刘健、梁慧岩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华松经营留久香炒货店,并在长沙县榔梨街道花园村租用厂房、仓库,伙同被告人刘健(刘华松的儿子)未经“苏太太”、“童年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生产假冒“童年记”、“苏太太”注册商标的南瓜子,非法经营数额65150元。刘华松在假冒“童年记”、“苏太太”注册商标过程中,联系被告人梁慧岩帮忙生产假冒的“童年记”、“苏太太”南瓜子纸箱。梁慧岩按照刘华松提供的“童年记”、“苏太太”南瓜子纸箱样品和照片,伪造了18802个印有“童年记”、“苏太太”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价格总计65807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3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将案件交办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8年12月13日以被告人刘华松、刘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梁慧岩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刘华松、刘健、梁慧岩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2019年1月18日,长沙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刘华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慧岩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8 赵强、李守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自2012年1月至12月,被告人赵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多次以低于“贵州茅台酒”出厂价格的不合理低价将1000余瓶假冒“贵州茅台酒”(53°,500ml)销售给李守启。被告人李守启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赵强支付假酒款715,200元。
        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守启明知其从被告人赵强处购进的“贵州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其中700余瓶“贵州茅台酒”加价销售给蒯某琼,销售单价约800元/瓶,蒯某琼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结算方式支付酒款。
 
        【诉讼过程】
        本案由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5月8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将案件交办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以被告人赵强、李守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守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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