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热点新闻| 基础知识| 风险测评| 国外保密  | 案例分析| 专题讲座| 法律法规| 教育平台| 在线咨询
  • 专项服务
  • 设计TSBPM
  • 商秘基线保护
  • 商秘深度保护
  • IP转移保护

合同未成立,一方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可以不再保密了吗?

原创:商密卫士

 

实例困惑:

        A科技公司与B工厂协商合作开发加工精密部件,由A公司给B工厂提供相应的技术基础,B工厂负责开发加工。在协商时,A科技公司申明为B工厂提供的技术是其特有的商业秘密性技术,并就此在加工合同条款中规定不论B工厂与A公司合作的时间多长,或是能不能合作,都不能把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自用或者泄露出去。双方在合作一段时候后,因合作费用没有达成一致,最终双方取消了合作,合同没有成立。B工厂认为,其与A公司的合同没有成立,他们也就没有合同履行义务,而其所掌握的技术日后便可以自用。

        那么合同未成立,一方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可以不再保密了吗?

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结论:

        本例中,洽谈合作时A科技公司已经向B工厂申明其提供的技术为特有技术并在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该项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B工厂与A科技公司因项目费用原因没协商一致,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因此,B工厂并不可以任意泄露或使用他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如果B工厂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A科技公司造成损害,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商密卫士提醒:

        签订各类合同是企业持续经营中的一项日常工作,在合同洽谈过程或执行过程中会有很多涉密信息可能被披露,但是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这种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而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针对涉密信息制定相应的保密条款。这些条款可以采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的方式,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合同(协议)。 

        签订的保密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合同对方在接受、传递、运输、存储、使用商业秘密应该采取的保密措施;

        (5)合同对方必须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与本合同要求相适应的保密协议;

        (6)合同对方人员进入己方安全区域时所携带物品的限制要求、工作要求或遵守己方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及离开安全区域的要求;

        (7)明确违约责任、赔偿金等。

        合同法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之一,按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商业秘密是常用的方法。关于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内容,请观看保密教育平台的视频微课:《合同法的商业秘密保护》

        通过订立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只对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效,对其他人员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没有约束。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高全员保密意识,通过对企业进行泄密风险测评来发现泄密漏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获取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和知识,请访问:

商业秘密保护网:www.ipr007.com 

公众号:商业秘密保护-ipr007 

学习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课程,请访问:

保密教育平台:www.ipr007.cn

服务号:保密教育平台

 

  • VIP专享
  • 泄密风险测评
  • 风险比对
  • 泄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