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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原创:商密卫士

 

        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的职员,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的雇员那里你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 —西方商界格言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最宝贵的资产,关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而我们通过对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在企业商业秘密泄密事件中,“内鬼”是泄密的一个重要途径,高达83%的泄密事件是由“内鬼”造成的。企业员工是接触商业秘密最多的主体,离职员工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展同类业务或者到同业竞争者处任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竞争力,从而损害公司利益。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并没有单一有效的方法,必须系统性的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性和管理性措施,才能真正防范内部人员的泄密风险。

        例如:

        吉利汽车的多名原高管携带商业秘密跳槽到威马汽车,导致吉利汽车损失21亿元。

        海尔洗衣机事业部部长等多人携带商业秘密到竞争对手任职,给海尔公司造成3310多万元的损失。

 

        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防止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控制措施之一,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那么企业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企业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也可以是单独以合同方式加以约定,无论采取哪种约定方式都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2)要遵循目的合法的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或合同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订立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基于此目的而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3)要有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应首先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规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范围。

         4)要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应该明确适用同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为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究、企业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该都属于可适用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对象,这些人员的流动将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导致用人单位客户流失,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泄露。

         5)要有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竞业限制规定了限制的期限,这样可以在员工流失情况下尽量减少企业商业秘密的被泄露,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双方协商确定,但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可根据其所在岗位,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利用价值及离开后将会对本企业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同的竞业限制期限。对于期限的法律最高限定,双方在协商确定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超越,否则会造成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导致无效。

        6)要有确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合同并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合同中应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于支付方式双方可协商约定按月支付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给付补偿的义务,这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先行条件,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对具体的补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一般掌握在员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2-1/3。如果企业所在地有商业秘密保护的地方法规,则应按照地方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7)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可直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合同中可事先约定此种情形下的损害计算方法,那么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者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应将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形成书面文字,作为重要的规章制度,予以颁布执行。

        竞业限制的实际案例:

        百度公司的原高管林海,在职期间在百度公司地图项目事业部任职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百度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林海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百度公司及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资的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林海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

        林海于2018年3月30日辞职,百度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89万余元。2018年5月14日,林海经过筹备,设立海林上海公司,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8年7月底,林海收到通知,百度公司已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林海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59万余元等。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百度公司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海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结合林海离职前担任岗位的涉密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所占林海月基本工资的比例、林海违约的方式及时间等,一审法院判定林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

        2011年9月,华某入职某生物技术公司,从事生物技术研发工作。2016年12月,华某与生物技术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及竞业限制履行协议》,并离职。协议约定,原公司每月补偿华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520元,时间为两年;竞业限制范围为不得到和甲方生物技术公司或企业存在技术或业务竞争的相关公司工作,否则华某须支付原公司300000元。

        该生物技术公司每月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年后却发现华某在离职后即进入了一家与该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企业工作。该生物技术公司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华某及新单位承担违约和连带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华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经审理,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生物技术公司的请求,但由于违约金数额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差距较大,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最终裁决华某支付违约金1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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