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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商业秘密密级划分准则?

原创:商密卫士-俎全胜


        有一位企业的保密办主任曾经问我,他说“我们保密办既负责国家秘密保密工作,又负责商业秘密保密工作。国家秘密的保密对定密工作非常重视,还专门发布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制定了定密方面专门的管理制度,但从来没有听说过要制定国家秘密密级划分准则,为什么要制定商业秘密的密级划分准则呢?”

        有这种疑问的不仅仅是这位保密办主任,还有很多同志问过我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就专门讨论一下。

        首先,谈一下定义、范围和分级的问题。《保守国家秘密法》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在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在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密级。在《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在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同时,国家保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足以为指导我们建立涉密事项清单,作为我们国家秘密定密的依据。

        反观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就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法规给予支持,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用秘密性、价值性、保护性定义了商业秘密,但这种定义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环境,企业定密的做法通常是先识别其价值性,大体估计其秘密性(不会去认真做全面检索)然后赋予其保护性。因此,企业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往往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分级,国家更没有规定。虽然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但这些描述也过于简单和笼统,一是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权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很多其他权益需要保护;二是对损坏程度缺乏明确定义。因此,无法具体的指导企业建立涉密事项清单,作为我们商业秘密定密的依据。

        其次,在操作层面上。商业秘密定密最科学、合理、便捷的方式为“列举式”定密,就是将企业所有可能的商业秘密资产类别全部列举出来,形成商业秘密“涉密事项清单”,作为商业秘密定密的依据。但在确定“涉密事项清单”时,往往对于具体事项是否涉密和密级确定争论不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早就完成,而“涉密事项清单”久久不能出炉。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或平台,即缺乏具体事项是否涉密和密级确定的标准依据。

        而“商业秘密密级划分准则“准确的定义了商业秘密,概述了商业秘密范围,确定了商业秘密的密级,并规定了商业秘密事项具体的、可操作的确定和分级方法,以保证商业秘密涉密事项范围确定的科学、合理,为一致的建立《涉密事项清单》奠定基础,并为今后定密工作中解决各方争议建立达成共识的基础或平台。

        当然,商业秘密密级划分准则的内容及其详细程度,取决于企业的规模、组织结构、商业秘密类型、商业秘密价值等等。某些企业的密级划分准则很简单,可以写入保密管理制度中去。至于密级划分准则的内容如何形成文件,还要考虑企业的文件结构,见仁见智,以适用于企业的操作运行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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