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密卫士
一、 商业秘密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
商业秘密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7号)
该规定在商业秘密范围、定义、保护措施、侵权行为、保密义务、侵权人范围、反向工程、赔偿数额、证据、审理流程等方面统一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修订,法释[2020]19号)
第一条:
规定了技术秘密的定义。
第十二条:
规定了善意取得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对善意取得技术秘密使用权的使用费用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许可权利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说明。
第二十九条:
规定了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和专利申请的处理办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修正,法释〔2022〕11号)
第九十四条:
规定如果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包括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庭审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主持调解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范围进行了细化说明。
第二百五十五条:
规定不准许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判决书。
第二百七十条:
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年修正,法释〔2019〕19号)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书证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0〕12号)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21号)
第二十六条: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法释〔2021〕4号)
该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如何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况。同时,解释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倍数确定的原则。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1号)
第10条:
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23号)
第11条:
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积极促进市场结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对于其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执行,依法审理好各类垄断纠纷案件,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提供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第13条:
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为贸易和投资提供安全宽松的司法环境。继续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维护投资和经营活动安全的作用。除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特定主体发出侵权警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外,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探索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审理问题,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又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13号)
对包括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做出了规定。
12.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2015年修订,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工作做出了规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7〕6号)
第三条: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缓刑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四条: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对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20〕10号)
第三条: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进行了规定。
第四条:
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数额和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
对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第六条:
规定了刑事诉讼中涉及商业秘密和需要保密的证据材料的保密措施,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3号)
意见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相关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管辖、证据效力、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商品和商标认定、著作权案件中的营利和许可问题、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定罪量刑、销售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定罪、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定罪标准、多次侵权行为的累计计算、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定性,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竞合处理等。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2020年,高检发〔2020〕15号)
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改。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年修正,法释〔2021〕1号)
第五十五条: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
第八十一条: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
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法庭可以决定对讯问录音录像不公开播放、质证。
第二百二十二条: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地方法规
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地方法规主要有:
1.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2.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3.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