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是指权利人就其商业秘密主动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其处于秘密状态,从而使一般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维持其秘密性的客观要求。权利人应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不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并不要求对其保护,则该项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保护性是最容易被权利人忽略的一个特征,因为“保护性”不是信息自身具有的特征,而是要求权利人另外采取保密措施,附加到信息上的一个特征。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则该信息不具备保护性,这个信息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