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直接获得的信息。公众所知的信息,无论它具有多大的价值,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只有处于秘密状态,才能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代表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绝对没有人知悉, 其它权利人各自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并持有了相同的商业秘密,也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也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对于原创的发明或创造,“秘密性”比较容易满足。而对改进性的创新,“秘密性”容易受到争议,因为可能从国内外公开的文档或学术资料中查到,从而导致“秘密性”被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