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商密卫士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商业秘密保护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约定了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些企业因此还和员工达成了支付保密费的约定。于是就产生了一系列关于保密费的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有关保密费的那些事。
一、 企业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
“公司要求我保守商业秘密,但没有向我支付保密费,公司是否违法?我能否因为公司没有给我保密费而不必承担保密责任?”。这个问题经常困扰负有保密责任的员工,许多员工认为,公司必须向他们支付保密费,否则就可以不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甚至有的员工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保密费要求。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的,因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所以企业不必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也不违法。但是,如果企业与员工达成约定中有支付保密费的规定,则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员工而言,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即便与企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即便企业没有支付保密费,只要企业维持了商业秘密的各项特性,员工在任何时间,包括离职后,都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直至其失去商业秘密的特性而不成为商业秘密。否则,就要赔偿公司的损失,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 保密费的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是单位自愿的,因此保密费的具体发放数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或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三、 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是一回事吗?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受时间、地域和范围的限制,更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和对价。保密费不是法律规定的,属于企业自愿向员工支付的。
而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工作权利的限制。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为弥补特定劳动者竞业限制所受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并且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
因此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替代。支付保密费没有法律限制,属于企业自愿行为,可有可无。竞业限制补偿有法律规定,只要员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执行了竞业限制,企业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否则属于违法。
四、 员工违约后可以要求退回保密费吗?
有些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按月发放保密费,如果劳动者违约,则保密费应全部退还。
这种约定实质上是一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按《劳动合同法》除了专项培训与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外,其他约定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因此,“约定劳动者违约时退回保密费”是无效的。
但是,不能约定违约金不代表不能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可以在保密协议中对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再加上相应的损失证明,同样可以达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往往也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内部人员泄密是商业秘密泄密的主要途径,用人单位应通过常抓保密宣传教育、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采取必要的监管防范措施,避免泄密事件发生,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