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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最高法公布的2014年商业秘密案件只有37件?

科飞管理咨询公司(金卫中心)     门洪利 
 
 
        摘要:最高法公布的2014年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都有所增加,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只有37件,下降了26%,与知识产权总体发展趋势矛盾。本文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之所以出现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难、胜诉难这种情况,主要是与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低下有关。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是固定的,而是随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高低变化而变化,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力越高,法律保护效果也就越强,反之亦然。
 
        2015年4月20日,最高法对外公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白皮书。白皮书披露,2014年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3863件,审结127129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9.52%和10.82% ,说明随着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的核心要素和战略资源,企业所拥有的各类知识产权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从而导致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增多。
        但是在最高法的白皮书中,还有另外一组数据,就是2014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只有37件,仅占全部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数量的1.8%。2014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仅数量少,而且比2013年下降了26%,下降比例显著。这组数据给出了与知识产权总体发展趋势相反的结论,就是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其纠纷反而越来越少。
        在知识产权数量大增,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同时大增的同时,作为知识产权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的纠纷数量反而下降,其原因何在?
        一种解释是虽然知识产权的数量和纠纷同步增长,但是商业秘密的数量减少了,所以商业秘密的纠纷也就少了。事实真的如此吗?
        由于没有商业秘密数量的统计数据,所以我们无法直接比较商业秘密的数量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间接的数据判断商业秘密数量的增减变化。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专利数量的变化,推算出商业秘密数量的增减趋势。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92.8万件,同比增长12.5%。专利涉及的是技术信息,是企业在技术方面发明创造的成果。专利数量的增加,说明企业在技术方面的发明创造多了,企业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否申请专利,开始一定是以商业秘密存在的,由于申请专利的条件限制,以及企业对发明创造保护策略的考虑,只有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才能转化为专利,绝大多数的发明创造仍然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存在,每项专利对应的商业秘密可能是几十项,也可能是数千项。所以,通过2014年专利的数量变化,我们可以得出技术类的商业秘密数量在2014年并没有减少,而是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商业秘密的另一个类型是经营类的商业秘密,经营类商业秘密属于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创新和经验积累,由于受《专利法》的限制,经营管理类的创新不能申请专利,只能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经营类商业秘密的数量在2014年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同样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也只能通过推算来判断经营类商业秘密数量的变化趋势。根据“商密卫士-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网”发布的中国企业商业秘密泄密风险评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2014年,企业经营类商业秘密与技术类商业秘密的比例大约是52:48,也就是说,企业经营类商业秘密比技术类商业秘密的数量更多。因此,可以推断出,在2014年,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数量,无论是技术类商业秘密还是经营类商业秘密,是随我国知识产权总体数量的增加而同步增加的。
        既然商业秘密的数量没有减少,那么最高法统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减少还有一种可能原因,就是虽然企业的商业秘密数量增加了,但是商业秘密的纠纷却减少了,进而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减少。这种可能存在吗?在商业秘密数量增加的前提下,正常情况是纠纷数量随商业秘密数量的增长同步上升,除非是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层面法律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从而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泄密风险明显下降,最终反映在商业秘密纠纷数量的减少。但是实际情况是,可能导致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高的因素并不存在。首先,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这几年并没有变化,这就从宏观上排除了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供的基础,而在企业层面,保护能力也没有明显的提高。 根据“商密卫士—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网”发布的统计分析数据,可以看出国内企业在2014年的平均商业秘密泄密风险指数一直位于85以上,泄密风险等级属于“极高风险”, 而企业的保护能力指数一直在30左右徘徊,对应的保护能力是“较差“和”很差“,这两个统计数据与2013年的数据基本相同,说明在企业层面上的泄密风险一直居高不下,企业的保护能力也一直处在弱保护状态。
        其它机构发布的信息和数据,也可以证明企业的商业秘密泄密事件没有减少,反而是越来越严重, 如《企业观察报》在2013年11月11日就刊登了封面文章,“商业机密纷争愈演愈烈”,文章指出: 数据显示,近年,侵害商业机密案件呈逐年攀升态势,……。近六成企业商业机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中国法院裁判企业间侵害商业机密案件仅冰山一角。
        在2011年宁波市工商局针对宁波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的问卷调查中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500家企业中,有近40%的企业明确表示曾经发生过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其中认为泄密事件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60%。
        上面几组统计数据,充分说明了我国企业这几年商业秘密泄密事件一直处于高发,且逐年上升的状态。
        既然2014年商业秘密的数量没有减少,商业秘密泄密事件也逐年攀升,那么对于最高法公布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大幅减少这一数据,只能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就是法律救济手段对商业秘密泄密案的保护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企业一旦发生商业秘密被泄密或侵权,期望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挽回损失的概率是很小的。
        从2014年侵犯商业秘密罪仅占全部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数量的1.8%这个数据我们还可以看出,相比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商业秘密案例的立案率是很低的,说明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被侵犯,想走司法救济这条路,连立案都很困难。而且在这极少数成功立案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最终获胜的比例也很低,据统计,原告获胜比例大约只有3.3%,证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立案难、胜诉难的特点。
        之所以出现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难、胜诉难这种情况,主要是与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低下有关。法律救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是固定的,而是随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高低变化而变化。法律救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度与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正相关,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力越高,法律保护效果也就越强,反之亦然。这是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只有企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商业秘密,才能够及时发现商业秘密被侵权并获取有效的证据,就容易获得法律救济的保护。反之,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力弱,就拿不出存在商业秘密的证据,就不能及时发现商业秘密被侵权,更无法获取被侵权的各种证据,自然就无法立案,无法在诉讼中获胜。
        所以,企业强化提升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是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根本之道。保护能力提高了,就能提前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必然减少,万一出现泄密或侵权事件,也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越容易获得法律救济。企业加强自身保护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以泄密风险测评数据为基础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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