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要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自身职责的关系,掌握和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和义务包括三种义务,两种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体现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不泄露、不违规使用商业秘密。

《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义务,在适用主体、时间限制等方面有特别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义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对在公司不担任职务的股东的竞业限制,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员工的在职期间竞业限制,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秘密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入公司。

《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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