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Uniform Trade Secret Act
(1985年修改版本)
第一章 定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本法用语有下列含义:
1、“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或诱使违反保密义务,或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进行间谍活动。
2、“不正当手段获取”意为:
(i)明知或应知所获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或
(ii)未经明示或默示同意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且该人
(A)使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得该商业秘密知识或
(B)在披露或使用时,明知或应知其商业秘密知识是
(I)源于或通过使用了不正当手段的人获得的;
(II)在已产生保密或限制使用义务情势下获得的;或
(III)源于或通过对寻求司法救济的人具有保密或限制使用义务的人获得的;或
(C)在其状态产生实质性变动之前,知道或应该知道有关内容为商业秘密,但由于意外或失误获得的。
3、“人”意为自然人、公司、商业信托、不动产、信托基金、合伙、联合、合资、政府、政府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他法律或商务实体。
4、“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其:
(i)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采用正当手段不容易获取的,泄露或使用能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同时
(ii)采取了合理的努力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二章 禁令救济
a、对实际或危胁的侵占可采用禁令禁止。当商业秘密停止存在时,法院应请求可取消禁令,但如果侵占将导致商业优势,禁令应延长一附加的合理时间,以消除该优势。
b、在例外情况下,可替代禁令对未来使用附加条件,在本应禁止使用的期限内,令使用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例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获知或应有理由获知侵占之前,状态产生实质性和有害性的变化,使禁令失去公平。
c、在特定情势下,法院可发布命令采取强制措施保全商业秘密。
第三章 赔 偿
a、除非案情达到例外程度,即在获知或应有理由获知侵占前,状态产生实质性和有害性变化,致命进行经济赔偿失去公平,否则原告有权要求对侵占损害的赔偿。损害可同时包括侵占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不在实际损失之内的侵占导致被告的不当得利。
替代其他任何损失计算方法,侵占造成的损失可用对侵占者未经允许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课以支付合理使用费义务来决定。(修改前A的内容:与禁令救济同时或者单独,原告因侵占受到的实际损失可获得赔偿。原告亦可获得不在实际损失之内的侵占导致被告所获的违法收入)。
b、如果存在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上款中任何赔偿二倍的附加赔偿。
第四章 律师费用
如果⑴侵占的指挥出于恶意,⑵提出取消禁令请求或拒绝执行禁令出于恶意,或⑶存在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向胜诉一方支付其律师费用。
第五章 秘密的保护
依本法在诉讼期间,法院应对争议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可包括在质证程序中发布保密裁定,举行秘密听证会,密封诉讼记录,以及裁定未经法院事先许可任何诉讼有关人均不得披露争议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时效限制
对侵占的诉讼必须于侵占被发现或出于合理的注意应该被发现后的三年内提起。基于本条目,连续的侵占构成一诉。
第七章 对其它法的影响
a、除b条规定的以外,本法取代与之相冲突的本州侵权、赔偿和其他法中侵占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规定。
b、本法不影响
⑴ 合同救济,无论其是否基于侵占商业秘密;
⑵ 其他民事救济,其不基于侵占商业秘密;或
⑶ 刑事救济,无论其是否基于侵占商业秘密。
(修改前的内容为:
a、本地取代本州侵权。赔偿和其它法中与之冲突的侵占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规定。
b、本法不影响:
⑴ 与侵占商业秘密无关的合同或其它民事责任或救济;
⑵ 侵占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适用和解释的统一
本法的适用和解释应贯彻其基本宗旨即统一与本法主题有关的实行本法的各州的法律。
第九章 简 称
本法可被称为统一商业秘密法。
第十章 分别适用性
如果本法特定条款或其适用对特定人或情势无效,该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或本法的适用,鉴于此,本法的条款可以分别适用。
第十一章 生效时间
本法于 生效,不适用于生效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本法生效以前发生的连续侵占,本法亦不适用本法生效之后的连续侵占。
第十二章 取消
下列法律和法律的部分取消。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