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能举证证明原告所称的商业秘密由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则由原告承担败诉责任。相反,若被告对这些内容举证不足,则可推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所谓的合法手段获得,包括: 1 独立开发获得; 2 反向工程获得; 3 合法购买获得; 4 合法接受许可; 5 从公开使用或公开展出观察获得; 6 从公开出版物获得; 7 从其它公开渠道获得; 8 原告对有关行为的默许; 9 其他善意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形。